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芝罘公安查處“教師節煙臺南洪街一幼童被惡犬咬傷慘案”網絡謠言案 |
【展會群】
欄目:業內動態
發表時間:2024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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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北京時間2024年9月18日(農歷2024年8月16日),星期三訊:事發南洪街?假的!張某被拘!。
近日
多名網友
在一抖音視頻評論區芝罘公安
網安大隊、毓璜頂派出所聯合行動
依法查處一起
散播網絡謠言案件
9月12日
毓璜頂派出所聯合網安大隊
依法查處一名
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
違法人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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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時間2024年9月18日(農歷2024年8月16日),星期三訊:事發南洪街?假的!張某被拘!。
近日
多名網友
在一抖音視頻評論區 芝罘公安
網安大隊、毓璜頂派出所聯合行動
依法查處一起
散播網絡謠言案件
9月12日
毓璜頂派出所聯合網安大隊
依法查處一名
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
違法人員張某
9月10日
張某使用個人抖音賬號
在抖音平臺
虛構事實
發布一則
“2024年9月10日教師節煙臺南洪街一幼童被惡犬咬傷慘案”
的短視頻
造成居民恐慌
產生不良影響
經查證系不實謠言
(不實視頻內容截圖)
目前
張某(男,36歲)
已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
法律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(一)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;
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;
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重要提醒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!對網上編造、傳播謠言,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,公安機關必將堅決依法打擊。請廣大網民依法依規文明上網,自覺抵制網絡謠言,做到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造謠,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。
來源|芝罘公安
(來源:山東省煙臺市“煙臺公安”微信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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